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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文化应“以法为本”
[ 2008-4-17 16:30:00 | By: 许学锋 ]
 
正当大江南北的众多企业在学习和仿效蒙牛海尔企业文化管理、宏扬“以人为本”的核心价值的时候,一部新《劳动法》的实施,无意中却试暴出了很多企业骨子里原本就有“轻法、避法、违法、犯法”的基因。请看各地的报道:
笔者曾在2007年协助佛山市某镇总工会对全镇外来务工人员状况调查,结果显示:
 
只有24.9%的员工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,18.7%的人购买了社会保险。
 
平均每人月加班2.3天,加班工资平均只有4.1元/小时,折算每天8小时32.8元,每月30天为984元,基本上没有按劳动法规定计发两倍(或以上)工资。
 
象以上这样的一些企业,如果奢谈什麽“以人为本”,一定是在自欺欺人!他们连最基本的劳动法规都不遵守执行,明显侵害员工的利益,这是“以钱为本”、“剥削为本”!这样的企业,即使有企业文化,肯定不会是一种“诚信”文化,肯定会派生出其它的违法行为和矛盾冲突,譬如,欺诈、偷工减料、贪污、行贿、受贿、克扣工资、打架等。这样的企业,肯定没有凝聚力,员工队伍不稳定。上述调查就显示,有46%的人曾经跳槽。事实上,近年来佛山市的很多企业普遍遇到招工难、留工难的问题,这与企业缺乏“以法为本”的企业文化有很大的关系。
 
在我所了解的企业中,“以法为本”的典范,国外的有杰克.韦尔奇执掌时期的美国通用,国内的有王石为代表的深圳万科。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,就是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自律,表现在对外对内不行贿、不受贿,一旦查出有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即做出最严肃的处理。可以推断,只有“以法为本”已经成为他们企业文化的主流,韦尔奇和王石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内部违法行为做出这种处理。
 
法律是为人做事的底线。一旦触犯法律,蹲监坐牢,还再谈诚信或事业或文化修养,意义将大打折扣。同理,企业作为法人公民,遵守法规也应成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底线。因此,作为企业灵魂的企业文化,不论它张扬的是什麽,都应以法为本。企业只有塑造一种“以法为本”的企业文化才有可能做到基业常青!
 
 
  • 标签:企业文化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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